渝价〔2009〕76号
在渝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范我市的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等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等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等学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高等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课余时间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直接向课余时间自愿使用学校网络设施上机、上网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按人头平均统一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具体上机、上网服务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2.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1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其费用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本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3.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毕业证、校徵、校内使用的管理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的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涉及学生个人(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
5.高等学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6.学校校医院收费、机动车停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课外游泳、开水、公共澡堂、复印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成本补偿、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从统一管理和方便学生的目的出发,高等学校可在严格遵循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教材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2.高等学校按规定组织新生军事训练,可收取相应费用。军训服装费按成本收取,军训期间发生的基本伙食费以及到军训基地或部队训练的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军训结束后,要公开结清。
3.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体育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盈利的原则代购。
4.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5.新生办理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入学未离开常住地且已办理身份证,本人不要求迁移户口和不需新办身份证的不得收费。
6.入住学生公寓(水、电、气表必须入室)的学生,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水3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然气热水器),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并能核算到每间宿舍的学校,每生每月定额供应冷水3吨、热水2吨,超出定额供应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学生收取。
7.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
8、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高等学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时,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可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参加的校内听证会等方式,制定收费标准;学生自愿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五、学校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各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等,应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七、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收费,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收取。凡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八、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