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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科研经费报销支付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8   阅读量:

关于重申规范科研经费报销支付管理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重庆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重庆交通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报销支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 对公支付有关事项

(一)转账支付

公务卡结算范围外的属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的业务应采用转账方式,由学校直接转账至对方单位账号。

(二)公务卡支付

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各类业务采用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账时凭发票以及公务卡消费小票(或公务卡其它支付凭证)报销。

  1. 报销凭据有关事项

(一)人员经费

如科研绩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须通过“重庆交通大学薪酬管理与服务系统”申报,按发放人员名单打入其银行卡中。

(二)差旅费

1.报销教职工或学生差旅费时,须注明出差事由并提供交通、住宿等票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按《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交大〔2017〕371号)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交大〔2017〕371号)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食宿费由对方单位支付的,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相关费用。

在偏远地区、工地、矿山等地进行科研实验、野外调查,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出具详细说明及付款依据,由项目负责人、学院(部门)及科技处签字审批后,可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2.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科研项目出差,不提倡私家车出行,确因项目需要自驾车出差的,应遵守《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交大〔2017〕37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整填写《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见附表),并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签批。

《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交大〔2017〕371号)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无公共交通服务,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需详细说明差旅费报销单中的相关栏目。自驾车出差按照每公里1元的标准报销燃油费(超支部分自理);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租车费

1.人员工作用车

因科研项目需要租用人员工作用车的,报销租车费时须提供租车合同或协议。

2.工地租用货车

因科研项目需要租用工地货车的,报销租车费时需提供租车合同或协议,且不再报销货车过路过桥费(租车合同或协议中注明过路过桥费由项目方承担的除外)。

  1. 真实性审核注意事项

以上报销所涉及的报销事由、财务票据、支付信息等财务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合规性按《重庆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人应审核报销信息的真实性。

财务处

2018年10月31日

附表:

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账号

出差人员

工作单位

车牌号码

车主姓名

车主是否属项目组成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日期

行车路线

(出差起讫)

行车里程(km)

路桥费(元)

油 费(元)

住宿费

(元)

合 计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特殊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科技处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及相关人员出差,若系自驾车前往,在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写此表所有栏目。

2.科研项目中自驾出差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住宿费不单独报销。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住宿证明。

3.报销学生差旅费时请同时提供一卡通复印件。

4.自驾车辆车主非项目组成员,除填写本表外须提供租车协议。

5.本表须经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6.相关条款见《重庆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注:《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在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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